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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18
序号 | 实施科室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执法大队 | 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项目单位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督需要确定 |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2 | 执法大队 | 对建筑垃圾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项目单位 | 1、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 2、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 3、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 4、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 | 行政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督需要确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执法大队 | 对渣土及其渣土车辆监督检查 | 渣土运输作业 | 1、未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的; 2、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3、、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性路线、时间行驶的; | 行政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督需要确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执法大队 | 对建筑垃圾监督检查 | 在建项目工地单位 | 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的; 2、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 | 行政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督需要确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
5 | 执法大队 | 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 在建项目工地单位 | 1、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 2、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 3、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 4、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 | 行政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督需要确定 | 【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 注 | 抽查对象:填写类型,不用具体到某个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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