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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第3期
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04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第3期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 决定部门 | 处罚措施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聊江综执处字〔2024〕8号 | 杜保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3/8 |
2 | 聊江综执处字〔2024〕9号 | 芦代勤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3/11 |
3 | 聊江综执处字〔2024〕10号 | 白广志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3/21 |
4 | 聊江综执处字〔2024〕11号 | 付伟伟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3/26 |
5 | 聊江综执处字〔2024〕12号 | 李自浩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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