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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第3期
时间:2024-04-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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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第3期

发布单位:

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04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第3期
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

决定部门

处罚措施救济渠道处罚决定时间
1聊江综执处字〔2024〕8号 杜保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3/8
2聊江综执处字〔2024〕9号 芦代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3/11
3聊江综执处字〔2024〕10号 白广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3/21
4聊江综执处字〔2024〕11号 付伟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3/26
5聊江综执处字〔2024〕12号 李自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上缴财政;
2、罚款2800元,上缴财政。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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