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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登记新规定!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1 16:40 来源: 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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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办法》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将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办法》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6种情形。对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和手续,强化了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住所登记条件,解决不同地区实施条件、办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同时,《办法》提出“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区域为设区的市区域内,适用主体范围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通过在营业执照住所信息一栏进行特别标注强化登记管理。此外,《办法》明确,对于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做好审管衔接工作,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职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_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pdf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通知_鲁市监注函〔2024〕7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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