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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区社发局:重点困境儿童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
度假区社会发展局
2024-02-23
一、认定条件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领范围
具有本地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三、补贴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742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3.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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