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720 元提高到不低于 920 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1200 元提高到不低于 1400 元。
二、提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 720 元提高到不低于 920元。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 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点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
的方法,落实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