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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区农办:政务公开制度
度假区农办
2020-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农办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四条 农办机关及下属单位、各科室必须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程序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九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一条 农办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农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第十四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农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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