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家解读

【转载】专家解读:《关于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的执法指引》
时间:2023-03-10
字号: | 打印|
索引号:

11371500MB2809831X/2023-13239233

名称:

【转载】专家解读:《关于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的执法指引》

发布单位:

度假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3-10

非法运营流动加油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营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汽油柴油等危化品和其他化学品的查处,现制定执法指引如下:

    一、对汽油、柴油的性质界定

    1、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条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汽油、乙醇、甲醇汽油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闭杯闪点≦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闭杯闪点≦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3、汽油、柴油属于成品油。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汽油、柴油属于成品油

    4、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2012年10月20日,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告》附《铁路禁止携带托运物品目录》第四项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

    二、对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辆的查处

非法改装机动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证据要求】

1、关于嫌疑车辆的种类、型号、车主或驾驶人的驾驶证件、身份证明等材料;

2、关于嫌疑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等行为的证据材料以及嫌疑车辆的外观、发动机、进、排气系统等是否改装的鉴定意见;

3、非法改装后上路轰鸣行驶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4、违法嫌疑人关于其实施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5、其他行人、车辆驾驶人员的证人证言。

    三、对自然人非法运营流动加油车的查处

(一)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提供汽油的治安处罚。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携带、提供汽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执法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证据要求】

    1、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违法行为人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携带、提供汽油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及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等;

3、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运输工具、盛装器具以及查获的汽油等物证;

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

(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提供柴油的治安处罚。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携带、提供闭杯闪点≦60摄氏度柴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执法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证据要求】

    1、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违法行为人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携带、提供柴油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及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等;

(三)刑事科技部门关于柴油标号属性的检测意见;

4、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运输工具、盛装器具以及查获的柴油等物证;

5、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

(三)对非法经营汽油行为的刑事追究。

非法经营汽油的,由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第(八)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要求】

1、非法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非法经营汽油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及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等;

3、证明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材料,包括交易记录、收据发票等;

4、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据;

5、非法经营人的陈述、申辩。

    四、对单位违法违规经营汽油柴油的处罚

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经营汽油、柴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

《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证据要求】

1、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2、单位违法违规经营汽油柴油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及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等;

3、经责令改正,在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证据,包括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等;

4、单位负责人的陈述、申辩。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汽油、闭杯闪点≦60摄氏度柴油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证据标准】

1、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2、单位违法违规经营汽油柴油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及调查材料、证人证言等;

3、刑事科技部门关于特定标号的柴油属性的检测意见;

4、经责令改正,在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证据,包括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等;

5、单位负责人的陈述、申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3715000035

鲁ICP备09083931号 党政机关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