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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专家解读:《关于非法种植罂粟的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文》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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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专家解读:《关于非法种植罂粟的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文》

发布单位:

度假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2-13

为了彻底禁绝我区毒品原植物大面积非法种植,坚决遏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发展蔓延,根据《全国“天目”铲毒战役实施方案》、《全省三年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和《全市“天目”铲毒战役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的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文公布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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