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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区公安分局:【以案释法】微信群恐吓威胁他人,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08-16 16:11 来源: 度假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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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行动开展以来,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度假区公安分局坚持依法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对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案例回顾

今年7月,聊城李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为发泄不满,遂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对方,侵犯他人隐私,并与对方相约到聊城某酒店约架,对方未赴约,李某用手机拍摄手持棍棒的视频发布到微信群,语音威胁恐吓对方,对他人日常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警提示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网络谣言和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度假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在此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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