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信息

DQDR-2022-0010000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06 00:00
字号: | 打印|
索引号:

11371500MB2809831X/2022-13237257

名称:

DQDR-2022-0010000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6

发文日期:

2022-04-06

文号:

聊江管发〔2022〕2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发布单位:

度假区安监局

文件状态:

有效


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现将《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 4 6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度假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管委会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按照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科技支撑、依法管理。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6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一般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区管委会的应对能力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应对。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在区管委会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件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响应支援。

2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管委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实施。

4)镇(街道)应急预案

镇(街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为有效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由各镇(街)制定并印发实施。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并印发实施。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赛事、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由组织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2.2.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具体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明确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

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情况。

2.2.2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制

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工作领导机构,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转为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要牵头部门。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部的衔接;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3.3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区与相邻县、区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镇(街)和基层机构组织领导机制

镇(街)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视情况设立由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指挥机构。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负责电力保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市、区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组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8现场指挥权移交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前,下级政府已经抵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的,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后,立即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的信息、应急救援资源等清单,下级现场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各小组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区管委会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整合应急资源,快速响应处置,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镇街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1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区管委会、各镇(街)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管委会,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区管委会、各镇(街)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区管委会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运输、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区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与预警

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1监测

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完善汛情、森林(草地)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存、环保排污、交通运输、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社会舆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生产经营企业应充分利用相关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并与政府及其部门监测预警平台相衔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预警及发布

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区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县级以上政府及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应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区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

各镇街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通过微信、传真、短信群发、有线电视等渠道转发预警信息工作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转发预警信息,增强预警信息转发传播能力。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4)预警信息的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6)解除预警措施

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区管委会、各镇(街)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4.3.4其他事项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区管委会、各镇(街)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要立即调动、引导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宣布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先期处置,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响应由区管委会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区管委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上级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4.4.3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级预案启动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组织调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区管委会根据需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需要区管委会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需要由区管委会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赶赴事发现场,配合上级政府的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与属地镇街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区管委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镇街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管委会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管委会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

需要区管委会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处置的,按上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4.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加强疾控工作,快速调查确定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并建立定时汇报和发布疫情的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疫区采取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所有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救治,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观察,对进出疫区人员实行严格管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对非疫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

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

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对防护物资及相关药品,协调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能、增加供给。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各级领导小组依法有权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动员。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管委会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区管委设立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4.6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控制能力,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市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总指挥部提出建议,依法由区管委会报请聊城市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后续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事发地各镇街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2)事发地各镇街应当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4.5.2社会救助

各镇街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5.3调查与评估

1)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管委会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管委会报告并抄送区安监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5.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聊城市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区管委会向聊城市政府提出请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区管委会听从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

5资源保障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保障

区管委会及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实际需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配备救援装备。可以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交通、水利、通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医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度危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救援队伍主要包括: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管委会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7)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

5.2财力保障

1)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管委会向上级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3)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区管委会批准。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物资装备

1)区安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安监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釆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2)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4科技支撑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5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和灾情防疫。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材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5.6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5.8通信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会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9人员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5.10其他保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地质灾害等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地)消防相关工作。水利水文部门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

6.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管委会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管委会审批后,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管委会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管委会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各镇街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6.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演练的执行情况;

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聘请相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体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体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职责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镇(街)、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安监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起草,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1.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3.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4.度假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3715000035

鲁ICP备17043948号-1 党政机关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446号